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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皮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6********,汉族,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号**,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翻身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皮某甲容留皮某乙及另外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宝安区**村**巷**号**房吸食冰毒。2019年10月28日,皮某甲因吸毒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村**巷**号**房抓获皮某乙,皮某乙指认皮某甲在其租房容留皮某乙和另两名男子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区**村**巷**号**房将被告人皮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水电电费(专用)收据、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尿检报告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皮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其租住的房屋容留皮某乙和另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等三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皮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昀

202012

附:

    1. 被告人皮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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