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农,住莒南县洙边镇界首**村**号。于2018年8月16日因吸毒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晚,被告人皮某某伙同付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其白色宝马轿车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向许某某(已判决)、黄某某(已判决)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在赣榆区一地下停车场内,皮某某容留付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付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检察官助理:李孟飞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皮某某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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