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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某抢劫、雷某某窝藏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077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2006年因抢劫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号。2005年因抢劫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窝藏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抢劫罪,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皮某某开车将被害人王某甲从龙西拉到惠州新圩镇南坑一个山头,在车内对被害人称是派出所的警察,要以卖淫处罚被害人,并出示警察证,拿出手铐铐住被害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从被害人微信中转走1900元。

2019年1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皮某某开车(粤L6D****)将被害人王某乙拉到惠州新圩镇的一个山头上发生性关系。随后在车内,被告人皮某某称自己是警察,要以卖淫处罚被害人,并使用手铐将被害人双手铐住,使用警棍威胁被害人,从被害人支付宝中转走49400元。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皮某某将被害人王某乙送到水岸新都附近离开,并把车停放在龙岗区坪地街道香元排路。被告人劫取被害人王某乙钱财后,打电话给被告人雷某某,称敲诈了一女的5万元,其不敢开自己的车,让雷某某开车过来接他。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渝G8K****)接到皮某某,皮某某见雷某某联系一湖南女子,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向雷某某提议开车到湖南躲避风头,并出路费、食宿费。被告人雷某某同意后,二人驾驶雷某某车辆到湖南,并于2019年1月10日返回深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车辆、伸缩棍、手铐、手机、警服、仿真枪、八大件腰带、警号、警察证皮套;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冒充警察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明知皮某某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8月1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交物品十四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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