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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748号

               

被告人皮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90********汉族初中无业,住江阴市**镇**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被告人皮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与2020年6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皮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21时许,在江阴市**镇**路**号附近的路口处,因为琐事与被害人何某某产生口角,何某某用手打了皮某某一巴掌,被告人皮某某即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刺捅何某某,造成何某某腹部、头部、胸部、手臂多处受伤。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皮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抓获经过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钱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皮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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