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皮某某,曾用名皮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身份证号码4309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系*****餐馆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因被告人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0时许,被告人皮某某酒后回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期**栋**房**宿舍内,用事先准备并随身携带的啤酒瓶砸向被害人蔡某某头部,后又持一把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向被害人蔡某某腹部。案发后,被告人皮某某要人打“110”报警,并待在房间内等候直至公安人员将其带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龙某甲、龙某乙、吴某某、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其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皮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证人名单;
3、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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