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皮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669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64年7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皮某某与同案人庾某甲、庾某乙(均另案处理)经通谋后,多次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运输铝厂高炉残渣至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唐美村一废弃砖厂的大坑(中心坐标东经113°03'09.12",北纬23°16'47.20")进行非法倾倒,与同案人庾某甲、庾某乙等人在该处非法倾倒的其它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形成混合物,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经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勘测,现场倾倒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以及工业垃圾(含铝灰),体积为42440.19立方米,重量为4.35万吨;经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并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评估,被告人皮某某非法倾倒的铝厂高炉残渣属于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区地下水中铝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且跟清洁对照点对比,特征污染物铝超标显著(是标准值的64倍),倾倒行为与环境损害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明确,倾倒行为与积水超标、地下水超标存在因果关系,与地表水超标存在“多因一果”的关系。环境损害费用和生态恢复费用总计人民币1331.3万元。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皮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晓康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皮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