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1********,汉族,专科毕业,系丰城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孙**街道**路***号**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1月9日退回丰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丰城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皮某某因为欠债,利用其系丰城市**公司职工的特殊身份,或谎称**用户只要预先缴纳大额电费,下月即可获得丰厚返利;或承诺可以帮助他人获得供电架线工程项目等为由,分多次骗得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20余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皮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做卖电返利的生意,并向付某某称只要其帮所在的**砖厂预先缴纳电费,下月即可获得丰厚返利,骗取付某某105万元,在被害人的追讨下,案发前,归还被害人付某某25余万元;
二、2019年9月至同年11月,皮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做卖电返利的生意帮助被害人吕某甲所在的家电业务预缴电费,骗取吕某甲260余万元,在被害人的追讨下,案发前,归还被害人吕某甲40余万元;
三、2019年9月至同年11月,皮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做卖电返利的生意帮助被害人邦某某经营的丰城市**汽车修理厂预缴电费,分多次骗得邦某某162000元;在邦某某的介绍下,于2019年11月26日,皮某某骗取被害人杨某某20万元;
四、2019年11月-12月,皮某某向吕某乙谎称有几笔售电业务,只需投资即可拿到回扣,骗取吕某乙16万元,在被害人的追讨下,案发前,归还被害人吕某乙5余万元;
五、2020年3月-2020年5月、皮某某谎称可以在丰城**高速公路架设变压器,电线,加固丰城**堤坝**线杆项目投资即可获得20%-30%分红,骗取被害人丁某某765000元;在被害人的追讨下,案发前,归还被害人丁某某8余万元;
六、2020年4月至同年7月,皮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助**用户预缴电费获得丰厚返利,分别骗取被害人邹某某4000元;被害人熊某某27000元;被害人曾某甲17000元;被害人曾某乙10000元;被害人曾某丙10000元;被害人曾某丁9000元;被害人曾某戌、曾某已、黄某某各5000元;被害人徐某某4200元;合计骗取上述钱财9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支付明细、合作协议、借条等书证材料;证人曾某庚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付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微息聊天、转款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诈骗多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勇军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皮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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