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澧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4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9月3日,被告人皮某某来到澧县**学校(以下简称澧县****)采取翻墙的方式进入校园,先后两次进入到教学楼盗窃学生教室内的现金合计9100余元,教师办公室内的黄芙蓉王香烟9包、蓝色硬盒芙蓉王5包,经澧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365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皮某某翻墙进入澧县****后,在**教学楼三楼、四楼、五楼、六楼,当晚共盗窃八间教室共计十名学生书包内的现金2300余元。
2、2019年9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皮某某翻墙进入澧县****后,在**教学楼二楼、三楼、四楼、六楼,当晚共盗窃九间教室和一间老师办公室,在教室内盗窃三十三名学生现金6800余元,在老师办公室盗窃黄芙蓉王香烟9包、蓝色硬盒芙蓉王5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苏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汤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兴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皮某某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起诉书》十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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