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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皮某某到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处农村信用社取钱时,发现ATM机里面有卡,皮某某从该卡里取出3000元现金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凡则帅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昆明市呈贡区**路云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宿舍,联系电话1592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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