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号。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皮某某在预谋盗窃后驾驶车牌为川J*****红色汽车至成都市青白江区**路**路边,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奔驰SUV后排车窗用锤子砸破,将车内的红牛饮料盗走。被盗部分红牛饮料被民警查获。
2、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皮某某在预谋盗窃后驾驶车牌为川J*****红色汽车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路,将被害人包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宝马汽车后窗玻璃用锤子砸破,盗走车内现金十多元及矿泉水两瓶。
3、2020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皮某某在预谋盗窃后驾驶车牌为川J*****红色汽车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东路**小区路边,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宝马汽车副驾驶车窗用锤子砸破,后因警报器响,皮某某受到惊吓逃离现场。
4、2020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皮某某在预谋盗窃后驾驶车牌为川J*****红色汽车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道**路边,将被害人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标志汽车副驾驶玻璃用锤子砸破,盗走车内后备箱灰色背包一个(包内有pos机一台、硬盘一个、银行卡4张、车辆行驶证等)。后皮某某将pos机一台、硬盘一个、车辆行驶证等丢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皮某某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皮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皮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源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皮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换押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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