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5********,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现住德江县**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8时20分,被告人皮某某在德江县**街道**社区“**宾馆”旁边巷道中盗窃一辆枣红色电动摩托车;2019年10月5日11时54分,被告人皮某某在德江县**街道**社区“**宾馆”旁边巷道中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车架号为201702012******的枣红色电动摩托车;2019年10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皮某某在德江县**中学附近巷道里盗窃被害人廖某某的一辆车架号为L5XDEZC1H6******的银灰色雅迪牌电动摩托车。被害人廖某某通过车上定位系统在德江县**街道**幼儿园对面的巷子找到该车后,蹲守将被告人皮某某抓获报案,民警到抓获现场将皮某某带回公安局归案。经鉴定,被告人皮某某盗窃的被害人吴某某的电动摩托车和被害人廖某某的电动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4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个人身份信息电子档案,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照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发票,收款收据,产品合格证;2. 被害人廖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电动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害人廖某某、吴某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皮某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金银
检察官助理:杨勇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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