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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丰都**镇**村**组**号,现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皮某某购入枪支2支,使用并藏匿于其所有的渝DD****车内。2019年11月5日,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在其车内发现疑似枪型物2支,铅弹25发。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2支枪型物均认定为气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气枪、铅弹等物证;

2.人口信息、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车辆信息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

6.检查笔录;

7.视频监控、扣押照片、检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青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皮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1691****。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一份,光盘六张。

3.随案移送涉案气枪及子弹,现存放于湖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长兴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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