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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419******671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竹山县*****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皮某某使用渔网多次在竹山县官渡镇松树岭库区水域捕鱼。2020年6月3日19时许皮某某再次在该水域下两副渔网捕鱼,6月4日4时皮某某收网取鱼,并将捕到的鱼剖好,用塑料袋封装后放于自家冰柜冷藏。2020年6月4日15时许,竹山县公安局官渡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皮某某家中冰柜现场查获渔获物45.5公斤,在皮某某的铁船上查获渔网5副。

经竹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皮某某所使用的两副渔网网目尺寸分别为25.5毫米和77毫米,根据《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的规定皮某某所使用的一副渔网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属于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铁船、密眼渔网、渔获物等物证(照片);2.农业部通告、十堰市人民政府通告、皮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3.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4.证人明某某、皮某甲、金某某的证言;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兴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正勇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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