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皮特吉古么,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0*********,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村**社**号,住西昌市**路**号。于2019年12月2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特吉古么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 被告人皮特吉古么在四川省凉山州昭觉县人民医院确诊患有艾滋病。2019年12月10日凌晨00时许,皮特吉古么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西昌市**街一门市附近与违法人员物某某(另案处理)谈好以人民币400元包夜的价格发生性行为,后双方在西昌市**路“**宾馆”308房间内,在没有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另查明,皮特吉古么2017年至2019年3月20日,因卖淫三次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0年1月20日经凉山州疾控中心检测被告人皮特吉古么HIV病毒抗原抗体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特吉古么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还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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