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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美如、董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皮美如,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江西省新干县**镇**村**号,在沪无固定住址。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17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8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址。2014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8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美如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先后于2018年12月3日和24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受案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皮美如、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皮美如、董某某多次结伙,从本区江桥镇骑共享单车至本区安亭镇黄渡地区,采用由皮美如负责使用剪刀剪割电缆线、董某某负责望风并共同将剪下的电缆线装入包内的方法,盗窃嘉定电信局架设的通信电缆线(均未缴获,无法估价),事后销赃给流动收废人员,赃款两人分用。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中旬某日凌晨,被告人皮美如、董某某至本区黄渡春亭路新黄路路口东侧100米处,窃得电缆线约61米。

2.2018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皮美如、董某某至本区黄渡春亭路淞阳南路口西侧50米处,窃得电缆线约51米。

3.2018年10月初某日凌晨,被告人皮美如、董某某至本区黄渡曹安路宝园七路北安线公交站北侧树林处,窃得电缆线约80米。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皮美如等人有实施第二节盗窃的重大作案嫌疑,于2018年10月19日中午在江桥镇将被告人皮美如抓获,皮美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该节盗窃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两节盗窃事实。经上网追逃,2018年12月4日董某某在闵行区一牛肉馆内被抓获。董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档案卡片信息、手印鉴定书等,证实皮美如和董某某的主体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人耿某某的证言、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证实本案的案发及两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3.被害单位员工孙某某、秦某某的陈述、《嘉定电信局9、10月份黄渡、方泰地区电缆偷盗统计表》,证实嘉定电信局员工发现涉案电缆线被盗窃后报案,以及受损情况统计;

4.丈量记录及照片,证实对被窃电缆线长度进行丈量的情况;

5.调取证据清单、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14日盗窃案相关的路面监控录像已调取在案;

6.被告人皮美如、董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均对相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了作案地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美如、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美如、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通信电缆线,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美如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皮美如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董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皮美如七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五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须洁慧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皮美如、董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赃证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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