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皮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批准,仁怀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被害人李某甲的丈夫罗某甲与弟弟罗某乙因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被刑事拘留,之后,被告人皮雷以为罗某甲、罗某乙办理取保候审、轻判罗某甲、罗某乙为由骗取李某甲现金40000元。此外,罗某甲、罗某乙曾使用其兄罗某丙房屋存放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皮雷以帮助罗某丙不受刑事追究为由骗取李某甲现金20000元。
案发后皮雷退赔了李某甲损失60000元,并取得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尿检报告、毛发初筛、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谅解书、收条、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复印件、通话分析报告、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皮某某、周某某、胡某某、彭某某、罗某丙、廖某某、徐某乙、林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皮雷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够帮助被害人家属逃脱的法律处罚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皮雷于2012年3月26日因敲诈勒索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后因在假释考验期内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于2015年11月11日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皮雷的假释裁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零九个月零二十六天,其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皮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皮雷在审查起诉过程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4)被告人皮雷在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皮雷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治刚
检察官助理 李光灿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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