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43号
被告人盆胡妹,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8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小组**号,住海南省三亚市**路**花园**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姚慧、陈君晟,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五指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盆胡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年5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通知了五指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将本案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2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收到案卷及其他案件材料,并受理本案;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8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某日,被告人盆胡妹化名“林某某”结识了被害人周某甲,2009年二人确立情人关系。2014年3月,盆胡妹介绍了其虚构的表妹“盆胡妹”给周某甲认识,并以“盆胡妹”的身份与周某甲通过短信聊天,盆胡妹分别以父母去世、撞鬼驱邪骗取周某甲钱财用于日常花销,并谎称自己患重病需要住院治疗,虚构其在琼海市**镇**村的家以及土地会被征用,自己会得到400多万元的拆迁及征地补偿款的事实,让周某甲为其支付医疗费,声称收到拆迁及征地赔偿款后,会将赔偿款全部用于偿还周某甲所垫付的医疗费用,周某甲信以为真,多次转账给盆胡妹以及盆胡妹提供的银行账户。同时,盆胡妹以“林某某”身份与周某甲交往期间,多次虚构撞鬼驱邪、生病等事实骗取周某甲钱财。经鉴定,2014年至2019年期间,周某甲陆续向盆胡妹以及盆胡妹提供的盆某甲、蒋某某、文某某、林某某账户及微信转账合计4246822元人民币。
2019年6月30日,周某甲因未拿到盆胡妹的拆迁、征地补偿款,便约盆胡妹到海口市香槟花园酒店见面,要求盆胡妹出示征地拆迁款等相关文件,发现“林某某”与“盆胡妹”是同一人,盆胡妹亦承认拆迁、征地补偿款系由其虚构。案发后盆胡妹退还周某甲26万元,其余款项已被其挥霍一空。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盆胡妹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手写字据、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何某某、盆某甲、盆某乙、蒋某某、文某某、林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盆胡妹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辨认人员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盆胡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盆胡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 慧
书记员:李灵娜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