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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盐城市某某棉业有限公司、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单位盐城市**棉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7********,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男,身份证号码:3209021982********,1982年**月**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园**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1********,汉族,初中肄业,盐城市**棉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3月3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盐城市**棉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盐城市**棉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成立,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皮棉销售和籽棉收购,被告人李某某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2018年1月24日以来,被告单位盐城市**棉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前提下为**纺织(南通)有限公司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9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0941683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144581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3086264元。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纺织(南通)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被告人李某某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1%-2.5%比例收取扣点费用,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44万余元。

被告单位盐城市**棉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盐城市**棉业有限公司虚开税票明细、银行打款流水记录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盐城市**棉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无实际货物购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盐城市**棉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盐城市**棉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喜莲

                  2020年5月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

3.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现暂扣于如东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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