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厨师,住河南省新郑市**小区**栋**单元**号,户籍在江苏省丰县**街道**街**号。因嫖娼,于2010年11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盖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三张茂村西路的树林,以夜间照明、弹弓射击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共猎获疑似野生鸟类35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23只鸟类动物为(树)麻雀Passert montanus,9只鸟类动物为山斑鸠Streptopelia orientalis,2只鸟类动物为白头鹎Pycnonotus sinensis,1只鸟类动物为雀形目鸟类Passerifermes。其中(树)麻雀、山斑鸠、白头鹎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盖某某、郑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2.到案经过;3.被告人盖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盖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郑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盖某某、郑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王淑娟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盖某某(1515216****)、郑某某(1885217****)
现均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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