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1197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9时45分,被告人盖某某驾驶吉B*****牵引车牵引吉B****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省道21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淮滨县王店乡桃源村桃源组路段时,撞到前方行人吕某某,致吕某某摔倒在道路中心线左侧,遭遇相对方向杨某某驾驶的鄂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双轮内侧前后轮辗压,造成吕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盖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淮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盖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等;2.证人杨某某、孙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盖汝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宏
检察官助理:余军梅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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