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盖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崇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崇州市**镇**村**组,现住址:彭州市**街道**路**组**号。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传播性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盖某某自2017年7月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长期在彭州市天彭街道牡丹大道北一段与东湖大街交叉路口西侧一平房内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被告人盖某某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 分别与桑某某发生性行为5次,与游某某发生性行为2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露薇
检察官助理 李哲言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盖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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