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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盖某某酒后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悬挂冒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兴-白水牛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兴镇**矿业门前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盖某某、孙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盖某某事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6.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血样登记表、协议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马青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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