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路**号,现住址济宁市**区**街道**路**号楼**单元**室,无工作单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01月0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5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00时00分,被告人盖某某酒后驾驶号牌鲁******的白色马自达小型汽车,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撞到路口东南边围栏,造成单方交通事故,被济宁市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民警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后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低温保存后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8.7mg/100ml。
被告人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酒精测试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呼气检测及抽血照片、身份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办案干警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月森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54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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