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编号2224031982********,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现住和龙市**大街,2020年0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8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盖某某驾驶吉E****1号“红旗”牌小型轿车到延吉市**接亲属,沿延吉市**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南路立交桥下时,被延吉市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结果为81.3mg/100ml, 经鉴定,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是85.43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鉴定结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
2、书证:被告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和破案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查获照片、采血照片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延军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和龙市**大街。
2.全部案卷材料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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