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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盖某某危险驾驶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8********,傣族,职高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5日21时许,被告人盖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瑞线(G566)由保山方向驶往瑞丽方向,当车行驶至镇瑞线K181+900M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发生刮撞,造成盖某某、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7.26mg/100ml血;杨某某此次所受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盖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盖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8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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