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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盖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春,被告人盖某某与本村郄某甲、谷某某之女郄某乙结婚,2016年6月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准许郄某乙与盖某某离婚。2018年9月8日22时许,盖某某酒后无是生非,持菜刀到**镇**村村南郄某甲养殖场,先持菜刀砍郄某甲家拴着的狗(未砍到),谷某某、郄某甲通过屋内监控看到后先后持粪叉、木棍出来,盖某某持菜刀朝谷某某、郄某甲乱砍,并将郄某甲砍伤。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郄某甲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平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霞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盖某某现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监控录像光盘一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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