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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盖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124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扎赉特旗公安局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9日,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2223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盖某某向原告邓某某偿还借款284000.00元及利息,倪某某付连带给付义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盖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邓某某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1月6日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拘留盖某某,其仍未执行判决。后经执行查明,盖某某名下农业银行账户自2017年7月至案发有160000.00余元交易记录,用于个人还贷、花销,被告人盖某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公安机关立案后,盖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返还邓某某5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案卷、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户籍信息、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君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8548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收条复印件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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