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公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盖某某,女,1964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某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1时左右,被告人盖某某与东院邻居刘某某因刘某某家房子排水问题产生争执,在盖某某家大门门洞子里,盖某某将刘某某踹倒摔伤。经鉴定,刘某某胸部皮肤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第11胸椎、第4腰椎骨折损伤程度被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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