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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盖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公刑诉〔2018〕555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村*号,住滨城区黄河*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盖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二人原系朋友关系,后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2017年6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盖某某酒后窜至滨城区北镇办事处**小区寻找被害人高某某未果,后持木棍、砖块等工具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小区内6号楼下的鲁M***号红色凯迪拉克轿车车身及车玻璃、反光镜等部位砸毁后逃窜。 经鉴定,该轿车损失价格为54 960元。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盖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54 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娟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盖某某住滨城区黄河*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

2刑事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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