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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盖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诉刑诉〔2018〕597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2000年12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盖某某得知工友被害人陶某某在车内后备箱藏有现金后,便来到哈尔滨市香坊区**街**栋**单元门前,持铁棍将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福特轿车副驾驶车玻璃(价值人民币401元)砸碎后,钻入车内将放在后备箱垫子下的人民币1,020元盗走,随后又将陶某某放在该单元门前铁栅栏内的高空作业绳1条(价值人民币700元)盗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300元,连同所盗赃款均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盖某某于2018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车辆维修发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性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江

2018年9月5

附:

    1.被告人盖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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