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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盖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521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户,住临沂市兰山区**路七里**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9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5日、7月4日,被告人盖某某编造“带二十斤炸药,到北京***广场前轰隆一声巨响”的信息,向时任***区委书记赵某某发短信,为此***区委区政府成立多个稳控组,临沂市公安局**分局成立专案侦查。2018年7月13日,临沂市公安局**分局组织搜排爆专业人员携危爆物品探测仪器和搜爆犬,对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家园******室及***居委租房进行搜查,未发现违禁品。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搜查笔录;相关书证;证人王某某前的证言;被告人盖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涛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盖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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