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有限公司工人,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小区**号楼**单元202。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莱阳市公安局罪刑事拘留。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盖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9时许,驾驶叉车在山东**有限公司总装车间返修车间门口的南北路上由南向北沿道路逆向行驶,因货物遮挡视线,未注意观察,将步行在路上的于某某碰撞倒地,致于某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山东**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盖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盖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盖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克清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盖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