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76号
被告人盘东明,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定安县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农场**队**号,住原籍地址。2015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东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时许,被告人盘东明和其弟弟盘某某(在逃)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屯昌骨头汤吃饭喝酒后,当其两人步行途径海口市龙华区秀英村418号杰宝大王电动车店门口处时,盘某某看到该处停放一辆台铃牌电动车没有锁大锁,经两人商量后,由盘某某负责实施盗窃,盘东明负责在附近小巷处“望风”。盘某某盗窃得手后将该辆台铃电动车推出,盘东明尾随其后,当推至约500米远处,盘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和剪刀将该电动车电源线接通,后其二人就从海秀中路骑着该辆台铃电动车到海口市龙华区义龙东路,到义龙东路时,由于该电动车电量不足,盘东明就给盘某某100元人民币,让他乘坐其他车辆离开,盘东明就一个人准备骑着该辆盗窃得来的台铃电动车回海口市琼山区环湖路。到当日4时许,盘东明将该车骑到海口市琼山区环湖路与大英西三路交界处时,由于该电动车没电了,其将该车停在路边,被害人赵某某和其老公根据电动车GPS定位跟踪到该处,随后报警,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国兴派出所民警在该处将被告人盘东明抓获,当场缴获蓝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及作案工具螺丝刀两把、剪刀一把。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77元。破案后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盘东明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东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东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东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盗窃的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盘东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香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盘东明现关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收缴的作案工具现扣押在海口市公安局海垦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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