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盘卫林,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81********,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靖州县**乡排**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靖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卫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盘卫林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盘卫林窜至靖州县**镇“芙蓉中学”附近,以攀爬外墙竹竿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正在建设的安置房二楼,将二楼、四楼套房内安装好的电线扯出,把电线扎成小捆装入蛇皮口袋内。随后,被告人盘卫林再次攀爬进隔壁储某某安置房二楼,将该套房里安装好的电线扯出时,被附近居民发现异常,盘卫林拿着蛇皮口袋逃离现场。后将电线销售至靖州县**镇飞山北路185号“金鑫废品收购店”,得款人民币650元,用于生活开支、吸食毒品。
2.2020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盘卫林窜至靖州县**镇**路**附近,从后门进入被害人张某某正在建设的房屋一楼,将一楼至六楼安装好的电线扯出并拿走。随后,被告人盘卫林进入隔壁胡某某正在建设的房屋负一楼,将负一楼至五楼安装好的电线扯出并拿走。后将电线销售至“金鑫废品收购店”,得款人民币1600元,用于生活开支、吸食毒品。
3.2020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盘卫林窜至靖州县**镇**路“万隆山水居”工地上,将该工地的钢筋箍筋约35个拿走,后销售至“金鑫废品收购店”,得款人民币170元,用于生活开支、吸食毒品。
4.2020年7月9日8时许,被告人盘卫林窜至靖州县**镇**路**附近胡某某正在建设的房屋,进入该楼房四楼。盘卫林用一把随身携带的钢钳将被害人莫某某套房的防盗网剪开,盘卫林从防盗网钻入该套房内,将套房内安装好的电线扯出,再将电线打成小捆装入蛇皮口袋内,后销售至“金鑫废品收购店”,得款人民币300元,用于生活开支、吸食毒品。
2020年7月9日,莫某某报案,靖州县公安民警经侦查,发现盘卫林有重大嫌疑。同日17时许,被告人盘卫林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盘卫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作案工具钢钳应当依法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钳及物证(照片);
2.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的士车载监控截图、销售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尹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储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金某某、莫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盘卫林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卫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卫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20元,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卫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盘卫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告人盘卫林具有累犯、为了吸毒而盗窃、破坏性手段、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新春
检察官助理:杨蓉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盘卫林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检察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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