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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天文、袁穗斌盗窃案)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盘天文,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2197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村委**村。2019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八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一千伍百元。2019年6月24日韶关市看守所开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穗斌,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金厂。2008年6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十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月24日韶关市看守所开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天文、袁穗斌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被告人盘天文、袁穗斌先后窜至韶关市浈江区和平路、复兴路、风采路,分别将张某某、龙某某、莫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打着火后驶离现场。被盗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03.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天文、袁穗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天文、袁穗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5条、第65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天文、袁穗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华文

                                               检察官助理 林德明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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