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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宗鑫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368号

被告人盘宗鑫,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94********,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宁县,住**乡***小组。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宗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29日2时许,被告人盘宗鑫窜至东莞市**镇**村**街**号门前路段,在被害人许某某的一辆小轿车内盗走现金18100元。公安人员于2020年3月20日在**镇**村**巷**号将盘宗鑫抓获,并在盘处扣押现金18100元。破案后,已将18100元现金发还被害人。公安机关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

二、2020年8月16日4时许,被告人盘宗鑫窜至**镇**村**路**号对面路段,在被害人贺某某的一辆小轿车内盗走现金2700元。公安人员于2020年8月24日在**镇**村一网吧将盘宗鑫抓获,在其身上缴获现金1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许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盘宗鑫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宗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宗鑫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1014

附:

1.被告人盘宗鑫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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