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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明东非法制造枪支案)_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盘明东,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0********,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村委会****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明东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盘明东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吊罗山乡王某某(另案处理)的五金店购买了180元一根无缝钢管,花费10元向同村村民购买枪托和扳机,在家里用切割机和电焊机制造1把枪形物。2020年8月28日,琼中县公安局在吊罗山乡太平村委会崩岭村开展枪支收缴行动,盘明东自制的枪形物被当场查获,并于同年8月31日送达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0年9月14日海南省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盘明东自制的1把枪型物为枪支。

2020年8月28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对盘明东家进行搜查后直接将其带到县公安局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射钉枪1支(照片),现存放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等;

3.被告人盘明东供述与辩解;

4. 琼公(痕检)鉴字【2020】107号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明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明东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明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盘明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晓        

检察官助理 卓晨希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盘明东现取保候审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2.案卷材料壹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物证:自制射钉枪1支(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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