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蓬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四川省蓬安县**乡**村**组**号。因盗窃,分别于2010年4月1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万安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1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万安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转移赃物,于2020年7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遂川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镇村**村**号。因盗窃,于2015年9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东海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0时许,被告人盘某某、张某某经预谋,一同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村盗窃电动车,得手后汇合共同销赃。随后,被告人盘某某、张某某共同寻找目标,二人一起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村**路**号楼下的一辆绿源牌两轮电动车(鉴定价值人民币3150元,币种下同);后被告人盘某某返回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村海边停车场空地,盗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空地上的一辆菲利特牌两轮电动车(无法鉴定价值);二人在泉州市丰泽区**路的高架桥下汇合,后于当日早上以400元的价格将赃物出售给过路的收破烂的男子,二人各分得赃款200元。
被告人盘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在泉州市丰泽区**街道**社区**路**号泉州市拘留所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在泉州市丰泽区**路高架桥下附近公园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何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制作的被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盘某某、张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等。
5.鉴定意见:泉州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泉台价认定[2020]57号《关于两轮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泉台价认函[2020]21号《关于不予受理价格认定的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赃款价值人民币3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盘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某某有多次盗窃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被告人张某某有盗窃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盘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凤京
检察官助理庄璐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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