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78********,壮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8日被深圳市**住。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7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79********,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族**自治县**镇**村村**。2018年4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区**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黄某甲、颜某某、黄某乙、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盘某某、黄某甲、颜某某、黄某乙、顾某某在**区**街道**社区**世家后山一废弃平房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赌场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盘某某、黄某甲、颜某某系赌场股东,黄某乙、顾某某系负责发牌、抽水的荷手,均领取过400元工资,黄某丙等十四人均已被行政处罚。此前,盘某某、黄某甲、颜某某、黄某乙、顾某某曾在**区**街道***社区一工厂楼顶开设过一次赌场,参赌人数约十五人。
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1日抓获盘某某、颜某某、黄某乙、顾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抓获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黄某甲、颜某某、黄某乙、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黄某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盘某某、黄某甲、颜某某、黄某乙、顾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盘某某、黄某乙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颜某某、顾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旭
附:
1.被告人盘某某、颜某某、黄某乙、顾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释放证明书1页。
3.涉案赌资、赌具、手机扣押于公安机关。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各5份。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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