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79********,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住永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本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盘某某通过“庞罗艳”(音译)得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出售给他人可以获利后,在“庞罗艳”的介绍下,于2020年7月,将本人身份证交由他人在桂林市七星区办理了4张工商营业执照,并与他人约定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买家未实际支付),后盘某某到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及U盾,并交给买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电脑咨询单、工商登记资料、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莫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盘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启良
检察官助理:陈晨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碟7张、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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