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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1********,小学文化程度,瑶族,务工,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现住广南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盘某某驾驶湘D****号轻型自卸货车沿广南县莲城镇南秀路由东向西行驶。14时10分,车辆行驶至南秀路与铜鼓路十字交叉路口,在遇直行信号灯亮时,由直行右转合用车道右转弯进入宾田方向行驶过程中,车辆右前部与由非机动车道直行的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云H****号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相撞,致周某某及所驾驶的车辆倒地,湘D****号轻型自卸货车车轮碾压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经鉴定,周某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芬

2020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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