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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公诉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56********,瑶族,文盲,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云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货厢内共载11人)由丘北县温浏乡坝达村民委纳鸟村驶往羊坝线方向,10时20分许,行驶至羊坝线至纳鸟村便道K0+150M处时,其所驾车辆驶出路面翻下边坡,造成车上乘客陆某甲、陆某乙死亡,盘某某、邓某甲、陆某丙、李某某、邓某乙、邓某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陆某甲、陆某乙因交通事故造成胸腔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邓某甲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盘某某、陆某丙、李某某、邓某乙、邓某丙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萍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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