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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532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7日05时许,被告人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W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新兴县S276线37KM 200M(即六祖镇剪约发廊门前)路段时,与陈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盘某某及陈某甲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于当天将犯罪嫌疑人盘某某抓获并带到新兴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抽样。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对盘某某驾车当天的抽样血液进行酒精浓度定量检验,从盘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69.98mg/100ml。经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盘某某负该宗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不负该宗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简海贤

                                2020年12月16日                                   1.被告人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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