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071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9261979********,瑶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 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 日2 时30分许,被告人盘某某醉酒(经鉴定盘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27.05mg/100ml)驾驶湘MC****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周路金尚批发商行路段时,与人行道上的树木发生碰撞,导致树木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21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认定盘某某负事故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书, 到案经过等书证,涉案车辆等物证,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