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74********,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财政局门前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对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盘某某带至连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广东中能司法鉴定所对盘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分析,结果为99.7mg/100ml。
涉案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现停放在连南县交通拯救中心停车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凌云
检察官助理 巫树芳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679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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