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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7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忻城县果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8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盘某某驾驶桂GU****号轻型栏板货车从忻城县果遂镇果遂村六笛屯往果遂镇果遂街方向行驶,行驶至忻城县古抗至果遂线10km+452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蓝某某驾驶的合山13109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蓝某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娜

检察官助理:文燕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上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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