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蓬安县,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乡**村**组**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晚9时许,被告人盘某某和唐某某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饭店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闽******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兴贤路东南半岛酒店出发,沿兴贤路往笋江桥方向行驶,行至兴贤路恒禧花园海鲜酒楼路段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盘某某抽取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7.91mg/100ml,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证人唐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盘某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白丹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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