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68********,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住湖南省双牌县**乡**村委会06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4时01分,被告人盘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双牌县**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路段由岔路左转弯进入**路时,与正沿**路由北往南行驶何某某驾驶的湘******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造成盘某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检测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5.1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盘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邝玉平
检察官助理:黄文飞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4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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