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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61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第一代身份证号码4523236********,瑶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乡**村**村,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20年3月10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灵州刘屋德政学校附近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对方司机逃逸,造成被告人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盘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21.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查处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5.现场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册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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