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84********,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组,现住新田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盘某某饮酒后驾驶湘M*****小型汽车行驶至新田县秀峰红绿灯路段时,与行人蒋某某发生相撞,造成行人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赶赴现场后,将盘某某带至新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并对其进行抽血取样送检。次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4.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湘M*****小型汽车(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盘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均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兴国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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